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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。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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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重婚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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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與人通姦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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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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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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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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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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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有不治之惡疾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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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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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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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 |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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